论文《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管理思路》-仁创编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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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生力军,受自身发展阶段限制创新管理问题严重,威胁企业创新的可持续性。本文以2018年通过资质认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分析其创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社会化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管理;社会化优化方案
一、引言
创新是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灵魂,尤其是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其创新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生存下去。当前,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出台了众多的鼓励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就是最受企业欢迎的政策。其不仅能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新三板上市加分、政府采购和重要项目招投标的优先权以及更易吸引风投资金和银行抵押信贷资金等众多益处,同时对企业销售规模、资本规模、科技人员学历以及企业性质等无门槛性要求,因而备受中小企业青睐。据有关数据显示,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占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从2013年的45.07%上升到2017年的59.38%,未来占比将会继续提高。由此,我国形成了大量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中小企业,本文在此称之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们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日渐完善,但不可忽略的是,因其销售规模、发展阶段以及资金等因素而导致的企业创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依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其可持续发展,这种威胁与普通的中小型企业相比又具有其独特性。如何在不加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负担的情况下帮助其扫除创新发展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关系着千万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认定甚至危及生存。自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与之相关的研究从未停止。近年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策效果检验、政策作用机理以及企业政策应对研究。而少有研究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创新的持续性问题。本文以某地区2018年通过认定的35家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分析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获得后1年后依然存在的创新管理问题并提出社会化解决对策,为促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性参考。(表1)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管理问题分析
(一)知识产权管理不善
从样本看,95%以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混乱。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是企业凭借该知识产权获取高新技术收入的重要依据,没有企业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支撑,企业将丧失持续获取高新技术收入的能力,甚至会招致诉讼风险。调查样本中约11.43%的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由包括申报企业在内的多家法人或个人所共有,但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独占使用或利益分割协议。甚至,有些企业并非该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高新技术收入理论上不能全部归属于该企业,甚至未来能否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使用权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造成很大的威胁。2、不注重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不仅需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且应该确保该知识产权是有效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的规定,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而企业必须要摒弃专利申请完毕即为有效的错误观念,及时缴纳年费,并保留好缴费单据,确保缴费单据上的知识产权编号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编号相对应。调查样本中约20%的企业不能够将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与缴费单据上的知识产权编号相匹配,导致部分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无法得到确认,威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研发人员激励障碍
1、核心研发人员的劳动得不到尊重。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企业内核心研发人员是企业创新环节的供给侧,只有给予创新人员以足够的尊重与激励,才能够塑造核心研发人员的归属感,提高其创新活力,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创新。调查样本中约85.71%的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中发工资的核心研发人员未出现在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中。一部分专利权的发明人为公司非研发的总经理,另一部分专利权的发明人并非为企业在编人员且缺乏委托开发或转让协议。这种做法,一方面会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真正参与项目研发的核心人员的劳动成果不能够得到认可。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早期支付的工资较低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核心研发人员的大量流失,致使企业失去最重要的创新资源,遏制企业的后续可持续发展能力。2、研发团队稳定性、专业性差。拥有稳定、专业的研发团队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得以保持其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调查样本中60%的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中实际发工资的研发人员与企业报送的科技人员不匹配;20%左右的企业前后三个年度申报的研发人员重复率较低;另有个别企业申报的科技人员中,70%以上科技人员由高中毕业人员或初中毕业人员组成。尽管当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中对科技人员学历没有硬性要求,但显然高中以下学历的人员不可能具有支撑研发技术所需要的专业,因而高中以下学历的人员仅可能是企业的科技辅助人员,作为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的概率较低。企业司机、医疗保健人员、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人员不仅不能作为研发人员申报,甚至不能作为科技辅助人员申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企业不尊重核心研发人员劳动成果,造成研发人员流失不无关系。
(三)创新收入与费用核算不及时、不规范
1、高新技术收入与一般性收入分类核算不及时。高新技术收入是企业知识产权转化成功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也是判断市场是否认可企业创新最重要的标志,更是企业识别创新风险、管理创新风险的重要指标。调查样本中,17.14%的企业不能够在收入发生的第一时间区分高新技术收入和一般性收入。据了解,这类企业多为年销售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且聘用代理记账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小型企业。因代理记账人员不了解公司实际,无法根据集中取得的票据判断销售收入的类型,因而往往先将所有收入确认为一般性收入,而在获取进一步信息时才将一般性收入转入高新技术收入。这种做法一方面引发专家对高新技术收入的质疑;另一方面过于滞后的信息不利于企业自身风险的管理,不利于及时决策以适应市场变化,丧失中小企业灵活性这一优势。2、研发成本核算不准确(1)委托开发费用核算混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会存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开发的情况,但不同情况下的委托开发业务实质不同,财务方面的确认也就有本质的差异。一般来说,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开发业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企业接受客户订单为客户开发符合要求的技术性产品或系统方案,研发完毕后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客户,而在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企业将部分研发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所形成的委托开发。二是企业自身立项的研发项目,研发完毕后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企业自身,在此过程中将部分研发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所形成的委托开发。前者因知识产权不属于企业,企业帮助客户进行研发的活动是企业为完成特定销售而进行的生产行为,因而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委托开发费用往往不被企业视为自身的研发行为,从而发生的委托开发费用不应计入研发费用,而应作为开发商品最终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来确认;后者因研发完成的知识产权属于企业自身,企业未来或通过让渡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获取收益,或通过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获取收益,或通过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具体产品获取收益,企业发生的委托开发费用不能直接与某特定收入相匹配,因而属于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范畴,应作为研发费用来确认。调查发现,11.43%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人员未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该类业务正确核算,影响研发成本和研发费用数据的可靠性。(2)研发领料、研发折旧等分配依据不清晰。在材料、机器设备在生产活动和研发活动共用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研发和生产活动各自的材料消耗量和机器设备的消耗工时来分配确定应归入研发费用的相应成本,且将材料成本和机器设备折旧的分配依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调查样本中,25.71%的企业研发材料或研发折旧的记账凭证后缺乏费用分割单据,分配依据不清晰。无论是委托开发费用还是材料折旧等费用,都与企业研发成本核算息息相关。一旦不能够科学和相对准确核算某种创新产品的成本,则随之而来的创新定价、创新收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决策都会受影响。而中小企业因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承受能力弱,任何的决策失误对企业来说可能都是致命的,会严重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四)创新优惠政策获取及理解不到位
国家给予的各类支持或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支持作用。但资料审查发现,很多企业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当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重身份,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典型的如其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至少可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但调查样本中97.5%的企业在2017年均未享受该税收优惠。资料审查访谈中也发现,仅有极低比例的企业财务人员清楚所在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可见,中小型企业对政策的获取以及理解不到位,阻碍了企业对很多优惠或支持政策的享受,错过了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会。
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化优化思路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毫无疑问主要是企业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的。但鉴于企业所处阶段,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独依靠企业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是不够的,本文建议采用社会化的优化方案。
(一)完善“孵化器+企业”、“行业协会+企业”、“政府+企业”的网格化服务体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型创业者的带动下有极大的研发热情,但却容易忽略对外部政策的关注。尽管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均建立较为完善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平台,但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割导致中小企业很难完整获取相关信息。而理顺信息传递通道,合理划分孵化器、行业协会和各级政府之间信息传递分工,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网格化三级管理可以充分利用企业性服务机构、非营利组织来分担政府职能,并对中小企业进行全覆盖,利用微信平台、短信等手段主动推送各类政策信息或信息查询渠道,为中小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检索和指南。
(二)建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服务信息数据库”。大数据技术能够帮助政府各级部门以最小成本进行最大幅度的管理服务,并进行信息预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服务信息数据库应按年采集中小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员工名录”、“科技人员名单”、“研发项目名称”、“项目研发成员”、“研发成员详细信息”、“研发项目预计期限”、“研发项目预算”、“研发项目决算”、“国内知识产权类型”、“国内知识产权证书编号”、“境外知识产权证书编号”、“知识产权权属人”、“知识产权权益分割协议”、“知识产权申请日期”、“知识产权有效期”、“知识产权发明人”、“知识产权年费缴纳凭证”、“知识产权转让”、“高新技术收入”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重要财务信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服务信息数据库将发挥风险预警、研发资源培育与整合等效用。在风险预警方面,根据采集信息的分析对中小企业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权属不明晰、知识产权发明人与实际参与研发人员不一致、研发项目资源难以为继、专利年费的不及时缴纳、高新技术收入与研发费用占比低于标准水平、科技人员不足等风险进行预警性提示,以敦促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在研发资源培育方面,该数据库可以发挥研发资源平台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可利用数据库信息筛选优秀研发团队和优秀研发团队领导者进行奖励,以便鼓励研发人员依托稳定专业的研发团队展开合作,切实提高地区研发能力,为后续研发资源整合与跨企业合作提供信息支撑,提高整个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提高中介机构特殊企业或特殊事项服务的专业资质要求,强化法律责任。各类中介机构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充当了中小企业的“外脑”、“外手”甚至“外脚”,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高新技术资质认定、知识产权形成以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服务和支持,使得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集中精力进行研发。因而,这类中介机构是服务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力量,其服务的规范性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规范性影响甚大。近年来频频爆出因高新技术资质认定材料造假而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案例中大多少不了中介机构的影子,而因中介机构服务不规范导致企业不能顺利获取高新技术资质认定的企业也不在少数。甚至在某些监管机构的眼中,中介机构变成了企业违法违规的“好帮手”。可见,中介机构的服务良莠不齐制约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已经迫在眉睫。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管理影响较大的代理记账公司和专利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对从事特殊性企业或特殊事项服务的专业性人员资质进行规范,并强化服务不规范的法律责任。
(四)借助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提升各级政府部门精准服务能力。政府和企业之间是政策供给方和需求方,政府的服务能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为企业提供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的政策环境并让企业享受到相关政策,从而引导企业进而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过去相比,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政策发布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大大提高,各部门的官网或微信平台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政策信息,甚至会举办配套培训和宣传活动以便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然而,受限于人力的限制,在主动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因规模小、组织机构不健全、创业者关注点有限等因素不能够及时参与政府举办的培训、宣传活动,不能与政府相关部门就相关政策进行积极有效沟通,导致企业对政策了解不及时、不到位,从而错过很多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而借助自动识别和匹配功能等信息技术,根据新采集的信息筛选出符合某项政策的企业并给予政策性提示,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提高政府主动服务和精准服务的能力。以税务机关为例,企业每年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要提交所得税相关报表以及研发费用相关数据,税务机关的纳税系统在采集相关信息后,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出纳税人的销售规模、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研发费用发生情况,从而判断出纳税人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以弹框的形式进行提示性提问,以提请企业注意。如对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提示“根据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税收优惠,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相关信息享受该优惠?”等字样,从而精准地为办税企业推送个性化的政策信息,缓解政企双方信息不对称,提高政府采集信息的利用效率和精准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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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秀华 李敬锁 单位:青岛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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