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机制研究》-仁创编译转载

  •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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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引发了森林生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正、负外部性,进而导致森林生态供需失衡。通过构建产权交易机制可以消除由于外部性而引发的森林生态资源供需失衡问题。森林生态资源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森林经营者、厂商和居民,将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赋予居民,由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将森林生态资源的收益权赋予森林经营者,采用污染者付费模式,借助产品市场所构建的森林生态资源交易模型,能够在交易成本最低的前提下实现森林生态资源供需均衡。森林生态产权交易成本包括创建成本和运行成本两部分,当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的运行成本小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时,产权交易市场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对于任何一项森林生态资源来讲,在稀缺性、竞争性和排他性3种经济属性上表现出相应的适应性,是建立该项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前提。现阶段只有森林景观和碳汇两类森林生态资源的经济属性符合私有化产权交易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生态产权;森林生态交易;生态资源交易模型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地都试图通过保护森林来发挥森林生态服务的作用,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设计有效的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机制成为了森林生态补偿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政府财政存在资金有限、职能有限和“政府失灵”等问题,以庇古理论为基础的财政补贴式森林生态补偿模式没能解决森林生态资源的供需矛盾[1-2]。20世纪9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依据“科斯理论”[3],开启了通过产权交易对森林生态资源供给者进行价值补偿的理论探索。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通常被认为应该符合4个标准:第一,森林生态资源的产权确定且可以度量;第二,自愿交易;第三,交易对象确定;第四,生态补偿具备一定的条件[4]。信息作为市场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对生态补偿交易中的补偿方和被补偿方都非常重要。为了体现信息对生态补偿的重要性,生态补偿被重新定义为对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的人进行付费的一种行为[5]。这一定义强调了生态补偿中的付费行为。关于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国内外已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需要确立“利润补差+公众诉求”的新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需要从补偿标准、政府公平负担和总量控制模式3个方面进行新的思考[6]。固碳和涵养水源等多项森林生态资源被尝试设计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7-8]。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包括森林碳汇交易、森林景观交易、森林水文服务交易和生物多样性交易等[9]。这些PES项目取得了一定的生态补偿效果,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例如环境服务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且财富效应低[10-11]。林业碳汇项目是中国发展较快的林业环境付费项目,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需求相对不足、交易成本高[12]。鉴于森林生态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论点,其认为科斯理论并不适用于解决所有的生态系统服务问题[13]。中国现阶段的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仍旧以政府财政支付为主要补偿方式,局部地区出现了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模式的探索。那么,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有效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所有的森林生态资源都适合建立产权交易机制?以制度经济学观点为依据,构建森林生态资源的产权交易理论模型,分析产权交易机制在森林生态资源配置领域的约束条件和适用范围,能够为中国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模式的探索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1森林生态资源供需失衡的产权理论分析

  1.1森林生态资源的外部性引发供需失衡森林生态资源作为一种逐渐被重视的社会资源,主要是指森林在生长及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景观服务、碳汇服务、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育水土和净化空气等服务功能[14]。森林生态资源依托森林资源的存在而发生,森林经营主体即为实际上的森林生态资源生产者(或供给者)。由于各项森林生态服务具有的无形性特征,并受社会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森林生态资源的消费一直以来被认为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除景观服务外的其他森林生态资源一直作为公共物品向全社会成员免费提供。森林生态资源的这一传统分配方式直接引发了森林生态资源生产的正外部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问题。森林生态资源供给者(林业经营者)只能得到从事林木生产的效益,不能得到森林生态产出收益,致使其个人边际收益(PMR)小于社会边际收益(SMR),按照生产和消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产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MR=MC),个人边际收益决定的均衡产出(Q1)小于社会均衡产出(Q2)(图1),表现为森林生态供给不足;社会成员无偿消费森林生态的个人边际成本(PMC)小于社会边际成本(SMC),消费者决定的均衡产量(Q1)小于社会均衡产出(Q2),表现为森林生态供给不足;社会成员无偿消费森林生态的个人边际成本(PMC)小于社会边际成本(SMC),消费者决定的均衡产量(Q1)大于社会均衡产量(Q2)(图2),表现为森林生态资源过度消费,生态环境恶化。

  1.2构建产权制度消除森林生态外部性影响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归属不明确及其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公地悲剧”的根源[15]。明晰产权是一切产权制度的基础。明晰产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产权权属清晰;另一方面,财产在使用过程中权利、责任归属清晰。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就是在产权明晰界定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的市场流转制度建立起与经济行为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同时约束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将外部性影响内在化,消除外部性影响,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审视,森林生态资源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无产权状态,成为了一种“公地”。森林生态资源全民所有,生态服务全民免费享用,造成了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主体虚位。生态资源归属不明确,没有人能够因为维护或供给森林生态环境而获得价值收益,导致森林生态维护乏力,供给不足。另外,由于森林生态资源全民所有、全民消费,森林生态资源责任主体虚位,不能构成有效的生态消费约束机制,最终导致森林生态被过度消费,生态环境恶化。根据产权理论,通过建立合理的森林生态资源产权归属制度和流转制度,利用产权市场所形成的内在激励机制可以消除森林生态生产和消费的正、负外部性:森林生态服务的供给者通过在市场上出售生态服务而获得价值补偿(PMR=SMR),森林生态消费者或破坏者通过市场购买相应数量的森林生态服务或信用而付出成本(PMC=SMC),通过市场交易最终实现森林生态资源的供需均衡。

  2构建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机制的内在机理分析

  2.1森林生态资源产权初始界定分析

  森林生态资源产权界定是构建产权交易机制的第一步。根据科斯对于产权的论述,在交易成本很小或者为零的前提下,如果财产权是明确的,无论该财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什么样的,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有效率的均衡[16]。显然现实社会中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一项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往往包括与之相关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决策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及事后约束成本等。不同的产权安排会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寻找最低交易成本下的产权初始界定会提高产权交易的效率。2.1.1森林生态产权市场主体构成图3森林碳汇产权市场主体结构Figure3Mainstructureofforestcarbonsequestrationprop-ertymarket用一个简单、抽象的模型来说明森林生态资源产权市场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森林生态资源产权市场由森林经营者、企业和居民这3个部分组成。忽略居民在生活过程中由于个体的、非市场化的经济活动而引发的森林生态资源消耗。森林经营者、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森林经营者通过对森林的培育、抚育和看护等生产措施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资源,此过程中出现生产的正外部性;厂商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污、对森林砍伐破坏等行为消耗森林生态资源,此过程出现消费的负外部性;居民依赖森林经营者提供的良好生态环境和企业提供的产品生活。2.1.2森林生态资源初始产权界定在分析森林生态资源产权的最初界定时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工厂是否有排污的权利,居民是否有不被污染的权利;第二,森林经营者是否有权就自己提供的生态资源取得收益,居民是否有免费享受生态服务的权利。对上述两方面问题的不同回答,将会导致不同的产权界定安排。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用产权制度解决森林生态资源消费的负外部性问题。如果将排污或破坏生态的权利赋予企业,为了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居民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进行治理污染或恢复生态;如果将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赋予居民,企业需要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从生态建设的角度看,治理污染的过程就是减排、增加生态供给和提升生态质量的过程。要么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生态消耗,要么增加森林生态资源的数量,使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保持均衡,不再恶化。从治污工程本身来看,最经济有效的执行主体应该是企业自身,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企业和居民在污染的排放问题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相对于居民,企业对其污染排放信息的获取能力更强,且获取成本低,企业对其生产状态和排放信息的掌握要远远多于居民。第二,居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很难联合行动,或者联合行动的成本会很高。居民联合行动的成本与居民的数量呈正相关,居民的数量越多,联合的成本就越高。第三,减排工程需要在企业的产权实体上进行,如果由居民支付成本,必然会出现居民与企业间新的交易成本。总之,将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赋予居民,由企业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整个社会所产生的交易费用较少。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利用产权制度解决森林生态资源生产的正外部性。如果森林经营者有权就自己提供的森林生态资源获取收益,居民或企业必须为自己的生态消费付费;反之,如果居民有权免费享用森林生态资源,森林经营者在伐木的同时必须向居民支付相应的生态损失赔偿。这是一个涉及到价值伦理的讨论范畴。再进一步厘清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伐木等行为破坏了居民赖以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而企业的产出又是供居民消费,因此,和其他任何一种生产要素一样,企业对于生态资源的破坏需求源于居民对其产品的需求。将森林生态资源看作企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要素,居民成了生态环境的最终破坏者(间接破坏者)。事实上,在世界许多地方有关污染控制的公共政策中,“污染者付费”已经被广泛认可。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某个居民消费了依靠生态消耗才能生产出的产品,那么这个居民就应该为他的行为支付费用。相反,那些没有消费这类产品的居民,应该免费享受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2.2生产-消费理念下的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模型构建

  2.2.1森林生态产权市场主体构成利用现有的产品市场构建出一个森林生态产权交易市场模型(图4),该模型内有4个主体:第一,森林生态资源供给者。森林经营者通过森林经营过程获取森林生态资源产权,并通过市场出售森林生态服务获取收益。第二,厂商。厂商是森林生态资源的直接需求者。厂商根据自身的污染排放量或对森林生态资源的消耗数量,向森林经营者购买相应的森林生态资源,购买的森林生态资源数量正好抵消企业排放的污染。厂商购买森林生态资源的费用支出进入生产函数,该项成本通过产品的销售最终转嫁给居民消费者。森林经营者作为特殊的厂商,其砍伐森林的行为被视为森林生态资源的消耗,需要从其他森林经营者手中购买相应数量的森林生态资源,这部分支出作为经营成本计入砍伐后的木材价格中。第三,居民。居民是森林生态资源的最终需求者。厂商对生态资源的消耗派生于居民对产品的需求,居民通过购买厂商的产品最终负担森林生态资源的价格。第四,政府。政府作为森林生态产权交易市场的创建者和监管者,负责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晰森林生态资源产权权属,构建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并对交易各方的生产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成本最低。2.2.2产权交易的激励机制通过分析模型内各经济主体的行为结果可以得出激励机制的作用途径及最终的市场结果。森林经营者除了获得林木收益外,还通过出售森林生态资源取得收益,森林生态资源的社会价值完全转变为了森林经营者的生态资源收入,森林经营者的边际收益(PMR)与社会边际收益(SMR)相等,私人和社会决定的森林生态资源的均衡供给量相等。在生产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该模型内的企业会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的压力。理性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必然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排放,尽可能减少购买森林生态资源的成本支出。只要购买森林生态资源的价格高于企业的技术改进成本,企业就会选择改进技术。另外,在森林生态资源的需求上,每个企业都按照其排污或消耗数量购买相应的森林生态资源,会导致企业的边际成本(PMC)与社会边际成本(SMC)相等,企业与社会所决定的森林生态的均衡需求量相等,最终实现森林生态资源市场的供需均衡。居民作为企业产出品的最终消费者,以其货币作为选票,对不同厂商的产品做出购买与否的选择。由于森林生态资源价格被计入生产成本,那些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消耗森林生态资源的产品成本和价格会大幅上升。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其他产品,通过货币选票最终促进企业改良生产技术,减少污染和生态消耗。

  3交易成本对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机制的约束性分析

  交易成本问题是构建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机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从林地的所有权来看,截至2016年,全球约有84.4%的森林属于国有林或集体林,统称为公有林,只有13.2%的森林是私有林[17]。各国或地区政府可以被视为全球绝大部分森林的经营者、森林生态资源的供给者。除此之外,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于私有林的经营也会采取或多或少的管制政策,以防止森林被过度砍伐。因此,现阶段全球森林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的供给数量主要由政府决定,而政府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相应的行政管理成本。构建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由市场替代政府进行森林生态资源的配置。任何一项产权交易的过程必然都会伴随交易成本的发生。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成本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创建成本和运行成本。和任何其他新型市场一样,从短期来看,其创建成本往往是高昂的,但创建成本会随着市场运行时间的增长而持续摊薄。因此,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成本考察的重点应该落在其市场交易运行成本上。从已经发生的森林生态产权交易案例来看,森林生态资源供给和消费数量的计量或测定成本很高,且在运行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很大。通常,随着相关技术的成熟与进步,这部分费用会不断下降。例如,自2000年以后,随着森林碳汇量测量技术和企业碳排放量测量技术的不断更新,测量成本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18]。当森林生态资源计量技术进步使得运行成本小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时候,构建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才能被称为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4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分析

  是否所有的森林生态资源都适合或能够通过建立产权交易机制而进行资源配置?判定一项森林生态资源能否实现产权化的市场配置,受资源的稀缺性、竞争性和排他性这3个因素的制约。

  4.1森林生态资源的稀缺性

  经济学产生的根源就是稀缺资源的选择性问题,即如何把稀缺的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利润最高的地方,从而使稀缺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任何一种数量丰富无限的资源都不需要选择性配置,更不需要建立与之相关的产权制度。只有稀缺资源才需要建立产权制度,产权能够限制资源开发利用的速度。资源的稀缺程度加深,会加快资源的产权化过程。从全球范围来看,森林生态资源表现出整体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人们从事农业及畜牧业的简单劳动,动植物为主要劳动对象,简单的社会生产对地球生态系统所产生的破坏程度很小,森林生态系统可自行调节并恢复。在这个阶段,森林生态资源不具备稀缺性,可供该生产力水平下的人类社会无限消费。历经多次科技革命,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与之伴随的是社会产出急剧增加,全球人口规模持续增长。人类社会生产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也愈演愈烈:水源污染愈加严重、工业排放CO2增加、原始森林逐渐消失、森林面积不断减少,很多以森林为生存环境的物种数量急剧减少甚至灭绝,气候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森林生态资源越来越稀缺。从全球每年减少的森林数量来看,人类对于森林的损毁速度已经超过了森林的自我修复速度。每一种森林生态资源,或者更确切的说每一片森林所产生的每一种生态服务都有其有效服务范围。因此,部分森林生态资源又表现出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森林资源禀赋不同,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以及对环境目标的追求不同,这些因素又使得局部地区森林生态资源的稀缺性表现不同。因此,局部森林生态资源稀缺是该地区建立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前提。

  4.2森林生态资源的竞争性

  资源能够被分配是建立私人产权交易制度的前提之一,而竞争性决定了资源是否能够被分配,竞争性和稀缺性联合决定它是否应该被分配。经验表明,如果竞争性的、稀缺性的资源不被分配,将会引发过度使用、分配不公和资源配置无效率等风险[13]。显然,市场是最佳分配方案。在对传统资源的研究过程中,竞争性被定义为:一项资源消费者的增加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则该资源被认为是竞争性的。在此定义的基础上,部分传统资源被认为是一个与稀缺性相关联的变量:资源数量丰富时,该资源被认为是非竞争性的,而资源数量出现短缺时,会变为竞争性的。例如海滩、高尔夫球场等俱乐部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源是否具备竞争性和资源的丰富程度无关,只取决于资源本身的特征[13]。结合上述两种观点,根据人类社会对森林生态资源的需求和利用方式,进一步讨论森林生态资源的竞争性属性,并对其进行分类。森林生态资源是否具备竞争性属性,取决于森林生态资源的类型及其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根据人类社会对森林生态资源的需求和利用方式,森林生态资源可以被分为3大类:第一类,竞争性森林生态资源。人类需求和利用过程会直接减少资源的数量,那么该资源即为竞争性的。森林碳汇服务属于该类资源。人类对于森林碳汇的需求目的是抵减大气中排放的CO2,如果一个人用一个林业碳汇项目来抵消自身的排放,该碳汇项目就不能再用来抵消其他人的。该类资源能够以数量单位被明确分配给个体。第二类,非竞争性俱乐部森林生态资源。以森林景观为例,人类通过游憩等方式消费资源,消费过程虽然不会明显减少森林生态资源数量,但可能会对其质量产生破坏。这类资源承载的消费能力具有明显的临界点,属于非竞争性俱乐部资源。该类资源以整体的方式向取得资格的个体消费者开放。第三类,非竞争性森林生态资源。这类资源对于人类的意义在于其存在本身,除破坏森林的行为外,人类并不直接消耗该类资源,这类资源不具备竞争性,或者称之为非竞争的。以森林生物多样性为代表,其对于人类的意义是增加地球基因库的丰富多样性和改善生态环境,人口数量的增加并不会直接影响该资源的数量,显然该类资源不具备竞争性。除此之外,涵养水源、保育水土等森林生态服务也属于该类资源。在受益范围能够界定的情况下,该类资源能够按数量或质量单位分配给受益整体。

  4.3森林生态资源的排他性

  排他性是实现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产权得以发挥激励作用的前提条件。森林生态资源只有在实现有效排他性消费和收益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适合的产权制度建设。通常来讲,科技为人们提供有效的森林生态资源供给和消费计量方法,在此基础上的合理制度设计帮助森林生态资源实现消费和收益上的排他性。从各类型森林生态资源的经济属性来看(表1),森林景观属于俱乐部资源,森林碳汇属于竞争性资源,二者均可以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实现消费上的排他性,能够通过产权交易进行资源分配。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保育土壤和净化空气这些生态服务资源因其受益个体难以明确识别而不能有效实现生态服务消费上的排他性,所以不适合通过建立产权化交易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这些资源的价值补偿更适合由政府作为受益群体的第三方代表,采取政府付费模式。因此,现阶段只有森林景观和碳汇两类生态资源的经济属性符合私有化产权交易的基本条件。

  5讨论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的缺失是导致森林生态资源外部性的根本原因,通过构建产权交易机制可以消除由于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而引发的森林生态资源供需失衡问题。不同的初始产权设置会引发不同的交易成本。因此,初始产权的合理界定是构建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机制的前提。对森林生态资源相关利益主体的分析结果显示:将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赋予居民,由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将森林生态资源的收益权赋予森林经营者,采用污染者付费模式,借助产品市场所构建的森林生态资源交易模型,能够使森林生态资源在动态中实现供需均衡,并且交易成本是最低的。另外,从效率方面考察,只有当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的运行成本小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时,产权交易市场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并非所有的森林生态资源都适合建立私有化的产权交易机制,在稀缺性、竞争性和排他性3种经济属性上表现出相应的适应性,是建立该项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前提。现阶段,只有森林景观和森林碳汇两类森林生态资源的经济属性符合私有化产权交易的基本条件。

  作者:李研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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