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小议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仁创编译转载

  • 2021.04.20
  • 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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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国内经验借鉴

  (1)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发展现状

  国家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等四个文件,将示范区先行先试四项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中关村试点税收政策的积极效果表现在,带动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为全国范围内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积累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2)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①政策门槛过高。在中关村试点四项税收政策中,其前提和基础政策是扩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但是由于审核门槛限制,预计新增1万家村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反复开展各种宣传工作,并将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最后期限从次年的5月31日延期至次年10月31日的基础上,最终实际审核通过的仅17家。②政策设计缺陷中关村四项试点税收政策中,一方面,中关村股权奖励延迟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际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及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现实中企业员工普遍存在短期行为,企业大多采取现金激励以及费用报销方式。由于政策本身的缺陷,最终导致中关村试点两年以来,没有一家企业申请享受股权奖励延迟纳税政策。③政策中心分散为了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我国提出了一系列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比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都经济圈、西部大开发等等,相关发展战略、行业划分、产业目录等交织重叠、重心分散。不少企业,因为在政策申请上拿不准、吃不透,基本都要求助于中介机构协助。

  (3)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应对策略

  处理好促进自主创新旳政策细节。在激励研发上,参照国际其他国家成功经验,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发准备金”,鼓励企业留足研发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技术培训等。这样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一个重要的资金保障。在股权激励方面,加强各部门政策规定的衔接,真正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办理上的衔接。完善税收政策激励政策。因为支持重点的分散并与现行已有政策重叠,自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至今,决定中提出了“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二、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1)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发展现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的这三类企业,可向武汉市科技局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获认定后,自认定年度至2013年底,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放宽。针对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难度大的状况在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支持下,高新区管委会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权,并完善相关认定办法,把一些因财务指标、专利数量或其他原因未达到现有审批要求,但实际上从事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给予“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厚重创新结果轻创新过程。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创新的结果,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对企业的引导作用不明显,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且易造成税收流失,难以显现税收优惠力度。譬如,企业在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让时,才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种种因素的干扰没能得到全面落实;受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束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部分被发达国家财政获取。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形式单一。当前扶持自主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不多。税收直接优惠虽然便于操作、易为征纳方掌握,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适用于有限的时期,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创新活动缺乏长久的激励;二是税收直接减免通常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历程,企业初期难以获利或获利较少,企业不易从税收直接减免中获得实际利益;三是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只规定减税起始日期,未规定减税终止日期,无助于企业创新机制的打造,不利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

  (3)武汉东湖示范区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应对策略

  力争共享中关村示范区的税收政策,优惠形式多样化。武汉市财政局拟出台支持自主创新的5条财税政策,政策建议涉及:共享国家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支持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其中拟规定,东湖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等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半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放宽条件执行新政策,优惠重点适度。武汉市地税局积极配合市政府、东湖开发区制定与完善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吸引留住人才及鼓励股权激励试点等方面的政策;湖北省地税局采取“先行先试”的办法,学习借鉴北京中关村执行四条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以及研发费用等认定条件进行放宽,适用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目前,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减征或免征的4项财税优惠政策已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执行,赋予科技企业“三免两减半”税收优惠,允许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基金项目:本成果受北京市财政和北京市教委‘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作者:蔡秀云 刘金芬 王冉冉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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