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仁创编译转载

  •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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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问题却日益严峻,成为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本文引入了社会法的概念,从社会法的视角探讨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希望能够整合社会力量,从整体上平衡环境、社会及经济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法;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

  一、社会法中的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法律关系是社会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法是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权利,通过国家机关及有关主体干预、调节社会特定关系的立法。社会法自产生以来,关于它的调整对象以及性质就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发展到今天,对于社会法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社会法是区别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第二种认为社会法是调整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其调整对象而言,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社会法调整的对象也在不断地扩大,主要有狭义说、中义说和广义说三种不同的学说。依据狭义说的观点,社会法仅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义说认为,社会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外,还包括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例如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广义说则认为,除狭义和中义之外,还包括了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法律关系已经成为了社会法调整的对象之一。

  (二)作为社会权的环境权

  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的社会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对社会权的概念进行剖析,可以看出社会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社会权是公民“对社会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权只能在社会中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有依法从社会中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权利;二是社会权以国家积极作为为价值诉求,社会权对应他人、社会和政府的负担。在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满足这些基本需求。社会权不同于民法中的人身权等绝对权,排除他人干涉。相反,它要求国家能够积极作为,为公民实现社会权提供条件,充分保障公民享有的社会权。环境权是社会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是伴随着生存权的发展而来的,是一种新型的人权,它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之上的。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还包括国家与法人。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环境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宣布,但已有对于环境权的法律规定。那么,为了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环境权,在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就必须注重整合国家、法人企业和公民等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各个主体享有的环境权,创造良好、舒适的社会生活环境。

  二、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生活也获得了极大的满足。与此同时,人民对于生存的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呈现出来的现象却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遭受了极大的破坏。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也逐渐演变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环境友好的文明社会,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然选择。如何更好地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也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提出了建设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由此也可以看出当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环境保护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相辅相成。一方面,打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不仅关乎社会的发展,也已经成为社会文明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拥有了良好的环境,使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生存的美好环境,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的更大进步贡献力量。从另一方面来讲,社会的文明进步也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有力的支撑。随着社会文明成都的提高,人民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增强,这也为环境保护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呈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如果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不注重环境保护,必将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只有经济发展了,技术不断地更新,才能促进环境保护,也就是说经济发展为实现环境保护提供了条件。因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不能片面地强调一方必须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的持久发展,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社会法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社会法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中起着积极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法的宗旨,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维系民生。随着社会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这一法律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它本身立足于社会,是关注社会问题的法律,所以,社会法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社会法在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方面也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得不承认,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世界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类社会向前飞跃了一大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从立法层面来看,近年来,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不断出台。由于环境法律关系是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所以,这些法律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为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立法依据,使政府各部门、企业以及群众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及时地预防环境污染,加快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进程。另外,社会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肩负着重要的使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民主社会。这就要求正确地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而社会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本位,尊重公民个人权利,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解决社会问题主要依靠,社会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和谐社会相契合。总之,社会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也为保护环境提供了立法保障,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必然发挥关键的作用。

  四、社会法视阈下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有效对策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社会问题也涌现出来。当前,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的主要社会问题。而社会法的目标就是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社会法的视角下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就变得尤为重要。其中,不仅要坚持权利本位;又要坚持社会优位,处理好社会整体和公民利益的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坚持社会本位,着力解决环境问题

  社会本位原则是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要坚持社会本位,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这也是我们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必须坚持的方向。另外,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统筹兼顾,使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推进社会和谐,真正地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社会。

  (二)保护公民环境权,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环境权作为社会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必须受到足够的保护。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必须重视公民的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人民在环境良好的社会中生活创造条件。另外,要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对于由于环境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及时处理、化解。对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行为,要运用民事和司法途径加以救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和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三)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环保新机制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公力救济的法。政府干预是社会法的特征之一。因此,在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贯彻《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要进行政策上的引导,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外,保护环境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立法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使公众参与到保护环境的大潮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新型环境保护综合机制,从而为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形成环境保护的最大合力。

  五、结语

  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既对立统一又可以协调发展。在处理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要坚持社会本位原则,树立社会整体观念和社会全局观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另外,在协调这两者的关系是要充分地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总之,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首先要依靠国家政策的引导,其次要加强政府的监督指导,更重要的是发挥群众的力量,使人民群众和各个企业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真正地行动起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这一社会问题。我相信,在当前建设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只要社会各个阶层都为保护环境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那么,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必定会得到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吴晓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现代营销.2012(10).

  [4]任国峰、周雪梅、任碧秀,等.新形势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北方环境.2011(7).

  作者:刘凡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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