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科技期刊版权保护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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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期刊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新媒体的兴起,科技期刊出版单位需要处理的版权关系越来越复杂,版权问题的关联对象更加广泛,为促进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版权保护问题已成为期刊出版业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著作权即版权,版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先授权后使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但对于期刊出版是否应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著作权法没有强制性规定。2000年重庆维普公司被国内多家期刊社指控侵权后,在数据库出版商的推动下,期刊编辑部开始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协议[1]。近年来,国内学者们对新兴出版模式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关注较多[2-4],有学者从某学科期刊的特殊性探讨版权问题[5-6],也有学者对版权转让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了法律解读[7-8],然而对于我国科技期刊版权保护的总体情况研究较少。为了解当前中文科技期刊版权转让协议签约现状及存在问题,笔者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中选取108种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期刊,调查各期刊与作者的版权转让协议签约情况,并收集各期刊的稿约(征稿简则、投稿须知、投稿指南)、版权转让协议(版权授权书、著作权转让声明、出版合同),分析其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1研究对象与方法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中共收录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期刊1250种,抽样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以10%的抽样率抽样,当某学科被收录的期刊少于10本时,则该学科不抽样,抽样期刊数=学科被收录期刊数×10%,若得数不为整数,则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样本数;第二步在学科内按影响力排名依次选取期刊,最终确定的样本数为108。2019年8月登录目标期刊网站,若目标期刊无网站,则顺次替换为下一排名期刊,查找并收集期刊网站上公布的稿约(征稿简则、投稿须知、投稿指南)、版权转让协议(版权授权书、著作权转让声明、出版合同);对于网站上无法下载到版权转让协议的期刊,采用电话询问是否签约,若有签约则通过邮件方式索取版权转让协议文本,分析其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签约率=签约期刊数/调查样本数×100%。
2科技期刊版权转让协议签约总体情况
此次调查共收集到108份稿约,91份版权转让协议书(另外还有4份“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授权书”)。科技期刊在稿约中通常会约定投稿方式、论文写作格式、是否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及签约时间。调查发现,网络投稿是目前中文核心科技期刊的主要投稿方式,稿约中约定的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有投稿时和录用后两种,有53种期刊(签约率为49.07%)在作者投稿时签订版权转让协议,38种期刊(签约率为35.19%)在稿件录用后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所调查的多数科技期刊编辑部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在论文出版前主动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总签约率为84.26%,但仍有17种科技期刊未主动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其中5种期刊发布了编辑部单方面的版权声明。
3科技期刊版权保护存在问题
3.1授权过程不够规范和严谨
有48份稿约中提及“所有作者保证署名真实,对排序无异议”,其中23份稿约提及“论文投稿前,保证所有作者都知情,并同意署名,对署名排序无异议”。63份版权转让协议书需全体署名作者签名,28份版权转让协议书仅需作者代表(第一作者、通信作者或其中一位作者)签名。对于合作作品而言,未签或仅与作者代表签版权转让协议,就可能侵犯了其他署名作者的署名权,甚至可能出现虚假署名的学术不端问题。对于职务作品,有17种期刊要求作者提供加盖署名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由作者署名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真实署名审查,其中10种期刊还要求作者署名单位负责作者所挂基金项目的真实性审查。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受调查期刊对署名问题审查不严,存在侵犯署名权的风险。多数版权转让协议中有约定出版内容不涉及保密性问题(国家机密、军事机密和商业机密等),但仅31种期刊要求作者提供单位保密审查证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出版物中不得含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期刊出版单位具有对出版内容审查的义务,如果疏于察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7]。
3.2转让权利种类错误或不完善
此次调查发现,多数版权转让协议文本内容书写随意,术语表述不规范,权利种类约定错误或不完善。合同条款表达不规范可能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法防止潜在的版权风险[5]。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不能转让,财产权可以部分或全部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在91份版权转让协议中,有9份是采用期刊稿件处理平台(如勤云、玛格泰克、三才等)自带的版权合同范本,期刊编辑部未作改动而直接使用,这些合同范本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将不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纳入转让或许可范围。有15份版权转让协议和4份出版合同(出版社拟订)中列举的转让权利种类较完整全面,并且有“包括但不限于”的兜底性字眼。因《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所以出版社具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在出版合同拟订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其拟订的合同文字表述相对较严谨,如“作者投送的本论文的所有版权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各种媒介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翻译权和网络传播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的出版单位****出版社”。73份版权转让协议中仅简单罗列其中的部分可转让权利,且没有“包括但不限于”的兜底性字眼,3份版权转让协议中仅笼统地概括为“所有版权”。随着数字化出版模式的深入发展,数字出版形式将趋于多元化、多样化,期刊编辑部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多元化模式,在版权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科技期刊采用新的出版方式前必须获得作者授权,而很多版权转让协议却忽略了这一点[1]。调查中发现,75种期刊(69.44%)与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等全文数据库签订了优先出版或独家合作协议,然而这75种期刊中有9种未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仅38种期刊的版权转让协议中要求作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期刊编辑部,4种期刊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的同时还签了“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授权书”,其余期刊在版权转让协议中均未提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说明多数期刊在未取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与数据库签订了合作协议。2010年龙源期刊网的版权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期刊编辑部在保护作者版权的同时,也应明确编辑部享有的权利,主动获取论文的数字化合法授权,依法使用,避免版权纠纷[2,9-10]。
3.3未约定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期限
91份版权转让协议中,仅19份约定了版权转让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多数版权转让协议未约定版权转让的地域范围。版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刊,15份版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版权转让期限,其中3种约定的期限为论文出版后10年,2种约定的期限为论文出版后50年。
3.4版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转让价金与支付方式
科技期刊版权转让协议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未明确约定稿酬、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91份版权转让协议中,有18份写明在论文出版后一次性支付稿酬和使用费,但多数未写明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仅其中5份明确写明按国家版权局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作者稿酬;20份版权转让协议中要求作者免费转让版权,其余53份均未提及与稿酬相关内容。
4解决策略
4.1规范管理版权转让协议签订程序
版权是科技期刊的核心资源,科技期刊出版事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版权[11]。一些期刊出版单位以稿约、版权声明的形式,单方面声明获得论文的版权,这存在一定的法律误区和风险。版权转让声明是期刊出版单位将获得作者著作权这一法律事实公之于众,让作者之外的第三人知晓该论文的财产权归属状态。版权转让声明是期刊出版单位单方的意思表达,不具有合同特征,并不等同于版权转让合同,且版权转让声明在内容上常常不规范和模糊,在发生版权纠纷时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7]。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期刊出版是否应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办刊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期刊出版单位就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主动与作者签订版权合同,并将其作为出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接收作者投稿时,为维护期刊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可借鉴国外经验,要求作者投稿时附上“未一稿多投、不泄密、署名及内容真实”等投稿承诺,在与作者签订版权合同时,应规范版权合同订立程序,严格审核,防止代签、代办等无效协议出现,对于职务作品,还应要求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作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和项目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4.2依法制定版权转让合同
依法制定版权转让合同应增强版权合同文本的严谨性,《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支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多数科技期刊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仅仅流于形式,仅重视协议的有无,却未仔细斟酌合同文本内容,缺少《著作权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无法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期刊出版单位对合同文本内容应仔细斟酌,不能仅仅参考同行期刊的合同范本草草拟定,应做到于法有据,正确适用法律,符合法定程序,语言精确,内容全面,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4.3妥善解决新型出版方式的授权问题和转授权问题
在当前媒体融合背景下,信息传播的载体和速度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目前大部分科技期刊在媒体融合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12]。科技期刊的版权经营是多元的,不仅仅局限于与数字出版商的合作,还有其他方式。为妥善解决新型出版方式的授权问题和转授权问题,建议期刊出版单位在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时,使用“全部可转让的权利”这种兜底性字眼,以获得著作权人对论文全部财产权的转让,避免日后出现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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